■隨著經濟快速發(fā)展,民間閑散資金日益增多,民間借貸也隨之增多,但隨之產生的經濟糾紛也多了起來。 昨從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從近期該院審理的多起民間借貸案中發(fā)現(xiàn):一些公司及個人以高息向社會人員融資借款,但因經營不善、資金鏈斷裂、投資失敗等原因導致無法償還借款,借款人追討無果后訴至法院。 案例: 經不住高利息誘惑數(shù)百萬元打了水漂 去年的一天,市民羅先生急匆匆到隨縣法院,稱在2012年4月,朋友周某以其公司近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,分兩次向其借款177萬元,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,借款利率為月息4分,年利率達到48%。但借款到期后,經多次催討,周某總是避而不見,本息至今分文未還。 法院在審理中發(fā)現(xiàn),被告周某在外涉及多筆民間借貸糾紛,如周某以承建某土地整理項目和開辦礦廠急需資金為由,于2011年7月和2011年9月向夏某借款120萬元,并承諾按月息兩分支付借款利息;2012年5月,周某又以做生意缺乏資金為由,分別向鄭某借款56萬元、向何某借款21萬元。被告周某在借款到期后,并未按承諾償還借款及利息,而是采取逃避方式,先是電話關機接著人也不知去向,債權人無技可施,只有起訴到法院。 無獨有偶,市民鄭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。2011年7月,鄭先生的朋友周某、劉某夫妻以開辦公司需資金為由,向鄭先生借款,并承諾按月息2.5分向鄭先生支付利息,即年利率為30%。而在借款的同期即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,央行規(guī)定6個月內短期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6.1%,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6.56%。在高額利息的誘惑下,鄭先生先后兩次將184萬元借給了周某夫妻。 借款后周某夫妻僅向鄭先生償還了17.5萬元,尚欠鄭先生166.5萬元至今未予償還。 事后鄭先生多次要求周某夫妻償還借款,但周某夫妻以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等理由推諉,鄭先生無奈只有訴至法院。 |